各設區市和省直管試點縣(市)建設局(建委)、城管局(委)、規劃局: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贛發[2016]15號)提出的“嚴格控制道路開挖或占用道路行為”和省人大常委會在城市管理專題詢問中有關加強城市道路開挖的要求,進一步規范全省城市道路開挖行為,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城市道路開挖計劃報送制度。各地各管線權屬單位應根據本單位項目建設安排,分別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前向項目所在地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當年下半年和下一年度上半年的城市道路開挖施工計劃,并由項目所在地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統籌安排,嚴格按照計劃組織實施。凡未列入道路開挖施工計劃的項目,原則上不得進行道路開挖。對于能夠綜合多管線施工的,應做到合并施工,以減少對城市道路的反復開挖。
二、嚴格城市道路開挖審批程序。各地要嚴格執行《城市道路管理條例》,未經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因工程建設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持城市規劃部門批準簽發的文件和有關設計文件,到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方可按照規定挖掘。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內不得挖掘;因特殊情況需要挖掘的,須經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準。涉及應急搶修確需開挖的,允許先開挖,并同時通知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24小時內按規定補辦審批手續。
三、規范城市道路開挖現場管理。各地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在道路挖掘施工前,須對施工原因、施工單位、責任人、監督電話、施工時限等進行公示,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對交通影響大、涉及范圍廣、施工期限長的道路挖掘,須編制交通疏導方案,并于工程開工前7個工作日在新聞媒體上刊登有關施工通告。
施工現場要做到文明施工、規范作業。一是嚴格執行封閉施工,現場設置硬質圍擋和安全防護設施,確保行人和交通車輛安全。二是要即時做好渣土清運工作,確保“土不落地、及時清運”,同時做好降塵降噪,保證施工現場周圍環境清潔整齊。三是要合理安排施工時間,選擇在交通量較小的夜間或避開交通高峰時段進行道路施工和管護作業。四是開挖施工作業完工后,必須及時恢復道路通行功能,恢復標準不得低于原道路結構技術標準。大力提倡和推廣先進施工技術和工藝,有條件的城市其主、次干道過路管線可采取頂管及非開挖技術施工,減少道路開挖對人民群眾日常工作和生活的影響。
四、強化道路開挖監督管理。各級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轄區內城市道路挖掘施工現場的檢查,做到每個開挖工地均有指定監管的責任人,督促規范施工現場,及時發現問題并提出整改意見;加大對城市道路設施完好狀況的巡查、監管,對違章挖掘、違反文明安全施工的行為和責任單位,要責令其立即停工,并依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糾正和處罰。
五、加強城市道路的規劃建設管理。各地要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則,在城市新區道路規劃設計建設時,充分考慮城市發展的需要,同步做好地下綜合管廊的規劃設計建設工作;在老城區進行城市道路改造建設時,應協調各管線工程,因地制宜、統籌推進地下綜合管廊建設。要加快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管理系統建設,進一步加強地下管線動態管理和日常維護工作,積極推進城市各地下管線權屬單位共享地下檔案信息,為道路挖掘提供信息保障,降低安全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