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用程序進行結構整體計算時,對計算參數及計算假定選用不當,影響了計算結果的準確性、可靠性,甚至影響了結構的安全性。
1)計算中對是否點取“對所有樓層強制采用剛性樓板假定”選用不當。在計算中應采用符合實際情況的樓板剛度計算假定;當結構存在樓板開大洞、不連續、弱連接等情況,不符合剛性樓板假定時,應采用“彈性樓板假定”計算,同時地震作用應采用總剛分析方法計算;而計算結構的位移比時,則應選用“對所有樓層強制采用剛性樓板假定”進行補充計算。
2)在計算框架結構、框架-剪力墻結構、帶轉換層的結構時,計算層剛度比選用“剪切剛度”不妥,宜選用“剪彎剛度”計算各層側向剛度比。
3)在輸入風荷載信息中,結構基本周期取值與結構計算第1周期相差過大。結構基本周期可直接取用經計算得到的結構第1周期數值填入,再對結構重新計算,以使結構風荷載的計算更為準確。
4)多層混凝土結構整體計算,當樓層的彈性水平位移比大于1.3時,仍未計入雙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轉影響。根據《建筑抗震設計規范》,當樓層的彈性水平位移比大于1.2時,結構屬于平面扭轉不規則,質量和剛度分布明顯不對稱的結構,應計入雙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轉影響。建議當樓層的彈性水平位移比大于1.2時,宜計入雙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轉影響。
5)計算有斜交抗側力構件的結構,當其斜交角度大于15°時,未增加相應斜向抗側力構件的水平地震作用計算。抗震規范規定,對有斜交抗側力構件的結構,當相交角度大于15°時,應分別計算各抗側力構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
6)在結構整體計算時,設計未考慮最不利地震作用方向的影響。地震沿著不同方向作用時,結構的地震反應一般也不同,當計算給出的最不利地震作用方向與計算方向的夾角較大時,設計人員應將最不利地震作用方向作為附加地震作用方向,驗算該方向的地震作用對整體結構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