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明確集團管控、購銷管理、工程承包建設、轉讓產權及上市公司股權和資產、固定資產投資、投資并購、改組改制、資金管理、風險管理九大方面54種需要追責的情形。
根據意見,國有企業經營管理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較大或重大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應采取組織處理、扣減薪酬、禁入限制、紀律處分、移送司法機關5種方式進行追責。這幾種處理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意見明確,一般資產損失由本企業依據相關規定開展責任追究工作。達到較重或重大資產損失標準的,應由上級企業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開展責任追究工作。如果多次發生重大資產損失或造成其他嚴重不良影響、資產損失金額特別巨大且危及企業生存發展的,應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開展責任追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