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住房城鄉建設質量安全事故和其他重大突發事件督辦處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及有關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為了加強對住房城鄉建設領域質量安全事故和其他重大突發事件督辦和查處,加大執法監督力度,我部制定了《住房城鄉建設質量安全事故和其他重大突發事件督辦處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5年3月9日
住房城鄉建設質量安全事故和其他重大突發事件督辦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住房城鄉建設領域質量安全事故和其他重大突發事件督辦和查處,加大執法監督力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較大及以上的質量安全事故,以及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其他重大突發事件的查處和督辦,適用本辦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住房城鄉建設領域質量安全事故和其他重大突發事件督辦和處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較大及以上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人及以上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重傷,或者1000萬元及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事故。
本辦法所稱住房城鄉建設其他重大突發事件,包括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內發生的以下事件:
(一)城鎮燃氣、供水、供熱等市政公用設施發生的重特大事故;
(二)公眾反映強烈、影響社會穩定的群體性事件;
(三)給國家、人民群眾利益造成嚴重損害的重大違法案件;
(四)需要由住房城鄉建設部查處和督辦的其他突發事件。
第四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對較大及以上質量安全事故、其他重大突發事件的督辦和處理,可以采用現場核查、掛牌督辦、停工檢查、通報批評、約談、建議問責等方式督辦處理。
較大及以上事故發生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按要求向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上報事故情況。
第五條 發生一次死亡5人及以上質量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的,住房城鄉建設部相關司局赴現場了解情況,并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事故和突發事件情況。
第六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對較大及以上質量安全事故和其他重大突發事件實行掛牌督辦。
前款所稱掛牌督辦,是指住房城鄉建設部對督辦實行公示制度,提出明確要求,公開督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限期查處,并向社會公開辦理結果,接受公眾監督的一種行政措施。
第七條 掛牌督辦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住房城鄉建設部相關司局提出督辦建議;
(二)經住房城鄉建設部分管副部長審核通過;
(三)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下達掛牌督辦通知書;
(四)在住房城鄉建設部網上公告督辦內容,并以適當方式向媒體通報掛牌督辦信息。
第八條 掛牌督辦通知書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基本情況;
(二)督辦事項;
(三)辦理時限;
(四)報告方式;
(五)掛牌督辦解除方式、程序;
(六)其他事項。
第九條 對質量安全事故頻發、造成惡劣影響的地區,住房城鄉建設部將責令當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一定范圍、一定期限內停工檢查,切實消除質量安全隱患。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未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管理混亂或者工作執行不力的,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通報批評。
第十一條 對事故頻發、造成惡劣影響的地區,以及監管嚴重失職給國家、人民群眾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地區,由住房城鄉建設部相關司局約談地方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并向媒體通報約談情況。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領導成員,因工作失職、監管不力等給國家、人民群眾利益造成重大損失,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的,由住房城鄉建設部建議有關部門依法啟動問責程序。
質量安全事故問責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對發生較大質量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施工、勘察、設計、監理等企業(單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據權限責令停業整頓一年。停業整頓期間,企業在全國范圍內不得承接新的工程項目、不得參與工程項目投標。
對發生重大及以上質量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施工、勘察、設計、監理等企業(單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據權限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對發生較大及以上質量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注冊執業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據權限作出行政處罰。
第十四條 對發生較大及以上質量安全事故、住房城鄉建設其他重大突發事件負有責任的企業(單位)、人員,未按要求改正違法行為、完成限期整改,或屢查屢犯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從嚴從重處罰。
對住房城鄉建設其他重大突發事件負有責任的企業(單位)、人員,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發生質量安全事故,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對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和其他重大突發事件負有相關責任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