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廳(建委、北京市農委)、黨委農村工作綜合部門、環境保護廳、農業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辦公廳、建設局(環保局)、農業局:
今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25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對各地報送規劃及年度工作情況備案、加強工作指導、組織開展監督檢查、研究建立農村人居環境統計和評價機制、向國務院報告工作進展情況等提出了明確要求。為落實上述任務,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做好規劃編制和報送工作
各省(區、市)應按照《指導意見》的要求,組織力量調查研究,科學編制本地區改善農村人居環境規劃。規劃要根據本地實際,合理確定指導思想、總體目標、重點任務、財政投入等保障措施等內容。規劃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于2014年12月底前報送住房城鄉建設部、中央農辦、環境保護部、農業部備案。
二、加強工作指導
住房城鄉建設部、中央農辦、環境保護部、農業部將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加強對全國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工作的指導,組織開展試點示范,分類制定改善農村人居環境技術指南和標準,總結和推廣各地的優秀經驗,建立糾偏機制。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黨委農村工作綜合部門、環境保護、農業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加強工作指導。
三、開展監督檢查
住房城鄉建設部、中央農辦、環境保護部、農業部會同有關部門將于每年12月底前聯合開展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年度工作檢查,檢查內容包括各地工作進展、主要政策措施落實情況、農村人居環境改善效果等。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黨委農村工作綜合部門、環境保護、農業部門要做好配合工作。
四、做好農村人居環境調查與評價
住房城鄉建設部、中央農辦、環境保護部、農業部等部門每年根據各地調查上報的農村人居環境信息數據,以及年度工作檢查情況和各地提交的年度工作情況報告,對各地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工作情況進行評價并報國務院。
五、報告年度工作情況
各省(區、市)應將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的上一年度工作情況于每年2月底前報住房城鄉建設部、中央農辦、環境保護部、農業部備案。報告內容包括已開展的工作和成效、主要做法和經驗、存在的問題、下一步工作等。
各省(區、市)要抓緊建立部門聯動、分工明確的協調推進機制,經省級人民政府明確牽頭部門,牽頭部門應加強與住房城鄉建設部、中央農辦、環境保護部、農業部的聯系和溝通,并請于2014年8月底前將落實全國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工作會議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的指導意見》情況報住房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2014年7月14日